一、双电源用户的含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双电源用户。1.一个用户由供电局提供两个不同电源共电;2.一个用户由供电局提供一路电源供电,而自备发电机做为备用电源,3.一个用户由供电局提供一路主供电源,并从不同电源供电的另一用户取得备用电源。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批准双电源供电:1.突然中断供电,将会造成人身伤亡者;2.突然中断供电,将引起环境严重污染者;3.突然中断供电,将造成城市生活瘫痪或连续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者;4.突然中断供电,将在政治上造成重大影响者;5.上级指定的供电不能中断者。三、对双电源用户的要求:1.用户申请双电源供电,无论设备容量大小,均需报局审批。2.申请双电源供电的用户,除特殊情况外,其备用电源涉及到新建、扩建输、变电设备时,其投资备料均由用户自行负责解决。3.申请双电源供电的用户,供电部门无条件解决和用电设备容量不足200千瓦时,除特殊情况外,其备用电源应采用自备发电机解决。4.用户以自备发电机做为备用电源的,其发电机容量、台数、铭牌参数等需报局,并经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5.用户私自引入第二电源者,一经我局查出,除立即予以取缔外,并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四、双电源用户应采取的安全措施:1.双电源供电的用户,未经供电局许可两个电源不得并列运行,并且必须加装联锁装置,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以防误操作造成误并列。对联销装置应定检查,保证安全可靠。2.双电源供电的用户,双电源并列必须按协议执行。每次并列时,应先取得供电局的许可,按规定程序进行联系操作,并列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时间,并应考虑有关继电保护及其定值的可靠性。3.供电局和用户,如需在双电源线路上(包括联络线)或其它设备进行检修,应确保相位与原来的相位一致。4.用户有自备发电机者,在电力系统停电时,应将和电力系统相连的开关断开,加锁并挂警告牌,各断开处应有明显断开点,停电期间不得向电力系统倒送电。5.允许并列的双电源供电的用户,在运行并列和解并操作时,必须填写操作票,并严格执行监护制度。6.凡经批准双电源供电的用户,其两路电源不得自行转达供其他用户用电。7.凡两路电源均由供电局交电站专线供电的10KV或10KV以上的双电源用户,由我局有关部门(调度所或变电站)签订调管协议,纳入我局调度管理。8.城镇个体户、小企业的备用小型发电机,使用前必须经供电局审批,并对联锁装置、安全措施等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在启动发电机前,用户必须切断拜年与电力系统相连的开关,并应有明显的断开点,以确保不会供电线路倒送电。五、加强对双电源用户的用电管理:1.用户申请双电源供电,由局用电科审查批复,批准后要按规定收取贴费等各项费用,办理供电手续。2.各供电分局(大用户营业所)对所辖范围的双电源用户,必须专门造册登记,(对自备小型发电机的个体户、小型企业,也要予以登记。)按用户检查周期进行核对。3.用电监察人员定期(每季至少一次)对双电源用户的联销装置和其他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组织双电源用户学习安规和双电源管理安全措施。4.计划检修要事先通知双电源用户,并告知安全注意事项。5.各单位所辖的双电源用户名单于四月二十日前报用电科备案。由用电科分别通知有关部门。今后每季度的第一月15日前将上季度核对情况书面报用电科,由用电科通知有关部门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