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凡新建、扩建、大小修、预试的设备验收,经按部颁规程及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第二条:运行设备定期大小修试验及保护均应由当值人员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并作模拟操作及跳合闸
整组实验。
第三条:对修、试、校的检修人员所作的现场记录应进行审查分析,必要时应询问清楚,并签字后作
验收依据。第四条:在对修、试、校设务验收和施工记录中,发现有重大明显的缺陷时,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和
生技服务部汇报,提出能否投入运行的意见,由公司技术负责人和负责工程师最后决定。第五条:新建工程或进行设备修、试、校均应按质量标准严格检查把关,通过验收后的设备,投入运
行后若发生故障,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责任。第六条:设备基建、厂房及辅助建筑土建部分,站应负责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