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外力破坏;电网安全;防范对策
近几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正在高速持续发展,然而,一个潜在的不利因素正威胁着电网的安全,这就是电网的外部环境正在日趋恶化,使电网安全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外力破坏逐渐成为全国各大电网面临的共同难题。频繁发生的外力破坏,不仅给电力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严重威胁电网的安全。下面就北京电力输电公司2001—2003年线路掉闸情况,对北京电网主系统输电线路受外力破坏的情况进行分析。
12001—2003年北京电网输电线路掉闸情况
输电线路的掉闸可分为4类:第1类是由于设备本身的缺陷而引起的掉闸,如金具磨损导致掉线或断线,接管过热导致导线跳线烧断等;第2类是自然外力,如雷击、大雾、大风、鸟粪等引起的掉闸;第3类是外力破坏引起的掉闸,如导线、铁塔、水泥杆拉线等设备被人为破坏,吊车类大型作业机械碰线等;第4类是不明原因引起的掉闸。
2001-01-01~2003-12-03,北京电力输电公司所属输电线路掉闸的基本情况如下。
(1)2001年掉闸56次,2002年掉闸64次,2003年掉闸53次,年度掉闸的总次数平均在57次左右。
(2)由于输电线路设备本身原因引起的掉闸,2001年0次,2002年0次,2003年1次,年度总次数已接近0。
(3)由于自然外力引起的掉闸,2001年21次,2002年27次,2003年26次,年度总平均次数为24次。
(4)由于外力破坏引起的掉闸,2001年26次,2002年28次,2003年25次,年度总平均次数为26次。
外力破坏掉闸多发生在每年的3~9月期间,其中8月较为突出,2001年8月7次,2002年8月、2003年8月都是5次。
(5)其它原因的掉闸,2001年9次,2002年9次,2003年1次。
2外力破坏统计分析
外力破坏可分为3大类,一类是对电力设备的破坏和盗窃;另一类是在高压输电线路下种树,使用大型施工机械作业、施工,在杆塔周边挖沙取土等;第3类是小概率外力破坏,如交叉跨越、放风筝、作业机械将灰杆或拉线撞断等。按此分类,北京电网主系统输电线路在2001—2003年的外力破坏掉闸统计结果如下。
(1)2001年机械作业造成掉闸25次,占全年掉闸总次数的44.6;2002年28次、占全年掉闸总次数的43.8;2003年25次,占全年掉闸总次数的47.1。可见外力破坏已成为北京电网安全的主要威胁,而机械作业造成掉闸又是外力破坏掉闸的主要因素。
(2)拉线和铁塔塔材被盗每年时有发生,已成为威胁电网安全不容忽视的重大隐患。
例如,2004年发生了1次输电线路导线被盗割事件,结果导致输电线路铁塔折断3基,短时间中断京包铁路、城市轻轨和京包公路的交通,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1999年,110kV村齐线,因犯罪分子盗割导线,致使9号铁塔折倒,中断供电达35h;2000年,又一次在110kV孙机线16号铁塔重演,致使首都机场的供电危在旦夕,严重危害了电网的安全运行。
3发生外力破坏的原因分析
(1)我国国民经济的调整和发展使能源和原材料出现了短缺,导致能源和原材料,特别是钢铁、铝、铜等原材料的价格上涨,从而使不法分子将罪恶的手伸向了输电线路、地下电缆、变压器等电力设施。
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分子几乎无孔不入,露天的变压器、配电线路的导线,运行或备用输电线路的导线,铁塔的角铁、拉线和拉线的连接金具等均成为他们的破坏目标,甚至于发展到公开抢劫电力仓库、变电站(所)和电力建设现场的物资。他们对电力设施的疯狂盗窃和破坏,不仅给国家造成了极大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地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社会的稳定。从全国范围看,目前犯罪分子对电力设施的盗窃破坏活动已发展到有组织、有预谋、有专用破坏工具和运输车辆的集团性作案,并且具有专业化、团伙化和流动性大的特征。
(2)随着北京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输电线路及其走廊周围的施工呈增长趋势。由于施工单位及其组成人员比较复杂,特别是外来施工人员占绝大多数,而且外来施工人员的素质相对较低,所以,在施工过程中对输电线路很少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很容易造成吊车等大型施工机械误碰导线,使输电线路掉闸,严重的会长时间中断供电,而且还有可能给现场及周围的施工人员造成伤害。
4目前电力设施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4.1政府对外力破坏的电网安全问题重视不够
已颁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下简称《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新修订的《电力法》却千呼万唤难以出台。换句话说,电力设施保护和电网安全已经出现了法律上的“真空”,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无所适从,使电网安全乃至国家安全受到潜在的威胁。其根本原因在于,各级政府和部门对外力破坏电力设施的问题重视不够。1996-01-19,首钢民建公司吊车司机违章操作吊车,使吊臂顶部接连碰撞220kV石八一回、二回导线,致使双回路同时掉闸,中断供电,并引起连锁反应,最终使北京绝大部分地区一片黑暗,这是建国以来北京最大的一次停电事故,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和巨大的经济损失,给北京电网的安全敲响了警钟。即使是这样,当地政府依然无法制止在输电线路下及周围私搭乱建房屋、种植树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在杆塔周围任意取土挖沙等行为,成为威胁北京电网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
4.2现行法律和法规有漏洞且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国家正式颁布的保护电力设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有《电力法》、《条例》和《实施细则》。这3个法律法规是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诞生的,而当时的电力部门兼有政府和企业两大职能。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计划经济正在逐步转向市场经济,电力部门的政府职能也正在逐步与企业职能分离,这就给以上3个法律法规的执行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中国电力企业的发展方向就是逐步实现公司化,而公司化的企业是不可能代替政府去行使执法职能的。如《电力法》第69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或者消除。”但实际上有的违章建筑物恰恰正是经当地政府部门批准修建的,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办事。
4.3缺乏专业化的电力保护执法队伍
目前,电力设施保护的最大问题就是没有一个专业化的执法队伍。由于受种种条件的限制,公安机关对侵害和破坏电力设施方面的案件破案率较低,致使犯罪分子的气焰更加嚣张,因此,这方面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也就在所难免了。
4.4对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力度不够
绝大多数媒体对保护电力设施事件的报道仅从抓新闻的角度出发,而没有将电力设施当作涉及国家安全的公共设施来看待,这样的文章和报道也就很难避免表面化。由于缺乏对事件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宣传的力度和效果可想而知。
4.5基建遗留的外力破坏隐患
有一部分输电线路防护区内的外力破坏隐患是在基建时遗留的。个别基建部门从本位的利益出发,只考虑如何降低工程的造价和提前竣工送电,对防护区内的建筑物和树木处理不规范、不彻底,留下外力破坏隐患。
5防止电力设施受外力破坏的对策
5.1各级政府部门要重视电网安全问题
现行的《电力法》、《条例》和《实施细则》在电力设施保护的内容方面有漏洞,因而可操作性较差。而新修订的《电力法》、《条例》和《实施细则》迟迟不能出台,使电网安全遭遇法律真空。建议政府从国家安全的高度看待电网安全问题,尽快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对上述法律法规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并早日出台新的法律法规。
5.2政府必须加强对废品回收的控制
目前,遍布北京城乡结合部的废品回收站,极易成为破坏电力设施犯罪分子的销赃场所。所以,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电力设施的保护问题,就要求政府加强对废品回收的控制和管理,使犯罪分子无处销赃,从而从源头上遏制电力设施的外力破坏不断上升的势头。
5.3采用高新技术防范外力破坏
引进和采用国内外高新技术,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如开发新型铁塔,以钢管作为铁塔的组成材料,材料之间采用法兰盘连接,使不法分子无从下手,以便更有效地保护电力设施。
5.4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宣传
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必须争取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大力支持。在广泛利用新闻媒体开展护电宣传教育的同时,对已发生的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和犯罪分子要采取公审、公判和公告形式,广而告之,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审判的影响力和威慑力。
以人为本,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设立举报制度,对于积极检举和提供破案线索的群众,给予保护和物质奖励,使广大人民群众树立用电、节电和爱护电力设施的意识。最终使全社会都认识到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性,把保护电网安全当作公民自身的一项义务。
5.5做好基建验收工作
电力运行部门要做好基建验收工作,特别要注意按有关规程清除电力设施防护区内的建筑物和树木等外力隐患,把外力隐患消灭在萌芽中。
5.6为电力设施投保,保证企业的利益不受侵害
电力设施受外力破坏,无论是自然外力或者是外力破坏,不仅会给电力企业自身利益带来损害,而且有可能会给广大的用户带来巨大的损失。为了保证电力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有必要为电力设施进行投保。当电力设施由于受外力破坏而给电力企业和用户造成经济损失时,可由保险公司承担部分或全部损失。同时,电力企业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挽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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