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之家讯:[摘要]在分析了当前火电建设项目劳动安全预评价中存在的一些模糊问题和错误认识的基础上,针对应评价的事故类型、评价范围中应否包括公用设施、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及评价重点的确定、细化许价单元的必要性、安全预评价中要否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需要编制应急预案的危险源等问题,提出了个人的认识和意见。[关键词]火电项目;劳动安全;预评价火电建设项目的基建投资巨大,一般都在大、中型限额以上,而且火力发电厂的某些生产单元或环节的火灾、爆炸危险等级较高,还有一些生产岗位职业性接触毒物和高含量游离SiO,的机会较多,所以按照原劳动部第3号(1996年)和第10号(1998年)的规定,应开展建设项目劳动安全预评价(简称预评价)工作。目前,火电建设项目预评价工作日益得到建设单位的重视,预评价工作也逐步走上了良性发展轨道。1关于应评价事故类型火电厂是一个由许多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子系统(或称单元),按一定的规律组合而成的复杂系统,系统内各子系统之间、子系统内各要素(设备)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构成了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但由于系统的复杂性,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引发某个子系统甚至整个系统的事故。综观火力发电系统事故状况,尽管可能的事故类型繁多,但有些类型的事故只损坏设备或造成经济损失,而另一些类型的事故,不但造成设备损坏,同时还会带来不同程度的人身伤害,说明火力发电系统的安全事故在性质和危害程度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这就提出了火电建设项目劳动安全预评价究竟要评价所有系统事故,还是要有所选择地进行评价的问题。根据原劳动部部颁标准《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导则》(LD/T106-1998)的解释,劳动安全卫生“是以保障职工在劳动生产活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采取的相应措施”,即指为保障劳动者的安全而需采取一系列措施的工作领域。按照以上定义,劳动安全预评价很显然是在项目建设前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中提出的方案,以保障劳动者安全为目的对工作领域的安全状况所进行的预测评价,即预测评价那些工作领域中必然存在的对劳动者安全构成威胁的各种事故。可见,劳动安全预评价,并不要求评价所有系统事故,而只要求着重评价危害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事故类型,那些仅造成财产损失,不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事故不应属于劳动安全评价范畴。然而,当前不少火电厂劳动安全预评价中,对应评价何种类型事故问题上缺乏正确认识,某种意义上偏离子开展预评价工作的真正目的,如华北某火电厂的劳动安全预评价,将断水、缺煤等原因造成的停机事故等也统统纳入劳动安全预评价中进行了评价。2关于评价范围中是否包括公用设施随着国家对电力工业国民经济基础地位的重视和电力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我国电力工业得到了空前发展,特别是电力工业体制的重大改革,各大发电公司纷纷“抢滩登陆”,寻找合适的电源点投资建厂,扩大领地。多途径融资办电,使不少电厂得到多期扩建,随之也出现了一个电厂各期工程分属于不同投资方(即一厂多制)的现象。众所周知,一个电厂之所以能够扩建,除有优越的外部建设条件外,同时也因为它可充分利用现有工程的部分设施(以下简称公用设施)。扩建工程沿用原有工程的部分设施,固然可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节约基建投资,有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但对预评价工作中评价范围的界定出了一道难题,即预评价工作中对公用设施的劳动安全是否需要评价问题。我们知道,劳动安全预评价是以拟建项目作为研究对象,根据生产工艺过程、使用和产出的物质、主要设备和操作条件,研究系统的固有危险及有害因素,应用系统安全工程的方法,对系统的危险性和危害性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确定系统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危险、危害程度。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对建设项目的所有单元进行系统分析,公用设施虽然不包括在新建工程的建设内容中,甚至是另一企业的设施,但它仍然是新建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这些公用设施,扩建工程根本无法正常运行,同时公用设施的安全事故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扩建工程的运行安全,所以要想全面评价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必须对公共设施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认真的分析识别和评价,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另外,《安全生产法》也明确指出:“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由此可见,公用设施的劳动安全是扩建工程劳动安全预评价理所当然的评价内容之一,如果把公用设施排除在预评价范围之外,则评价中有可能遗漏重要的危险、有害因素,预评价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势必受到影响。当前,部分火电建设项目劳动安全预评价报告中,将公用设施排除在评价范围之外,这是不合理的。3关于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及评价重点的确定识别系统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是劳动安全预评价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正确识别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是了解建设项目的本质安全水平,开展有针对性的劳动安全预评价的基础,它对确定评价重点、划分评价单元等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所以在预评价中必须把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以分析研究。建设项目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简称因素识别)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识别系统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这是因素识别工作的首要任务;二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识别各种危险、有害因素的危害程度。如果因素识别工作仅仅停留在种类识别上,则无法掌握各种因素的危害程度,更不能确定评价重点。当前,在火电建设项目劳动安全预评价中,对拟评价系统的危险、有害因素设专章进行分析、识别。但当前的因素识别一般只注重种类的识别,而对危害程度识别未予足够重视,不能为预评价提供准确的系统危险性信息。因此,在火电建设项目劳动安全预评价中,在注重危险、有害因素种类识别的同时,也必须加强危险、有害因素危害程度的识别,二者不能偏颇。重点不突出、面面俱到,是当前火电建设项目劳动安全预评价中较普遍存在的问题,但火力发电系统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差异性,必然要求预评价工作要分清轻重缓急,要有所侧重。因此,确定评价重点是预评价工作的又一项重要内容。危险、有害的因素的识别,一方面是了解建设项目本质安全水平的途径,同时也是评价重点的筛选过程。开展预评价工作时建设项目已有的只是工程设想,无现实系统可供分析,所以要确定评价重点,则必须充分调研国内外同类工程的运行情况,认真分析这些工程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频率及其事故后果。在同类工程运行过程中频繁发生,而且危害严重的安全事故必定是预评价的重点,相反尽管发生频率较高,但很少引起人身伤亡的事故,则不能作为重点进行评价。如炉外汽
水管道爆破是火电厂发生频率高且事故后果十分严重的事故,每当发生此类事故,一般都会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以在预评价中必须作为重点进行认真评价。相反,
电缆着火虽然发生频率很高,一旦发生后也很容易带来重大财产损失,但电缆着火事故很少导致人员伤亡,所以它不应成为预评价的重点。对于改、扩建工程而言,除通过上述途径确定评价重点外,还应认真分析本电厂现有工程运行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发生情况,以筛选评价重点。现有工程运行过程中某些事故频发,说明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或管理中存在漏洞,所以在预评价中需要进行认真分析、评价,查找事故原因,为扩建工程的设计和运行管理提供依据。因此,现有工程运行过程中发生频率高且后果严重的安全事故也是评价的重点。4关于细化预评价单元的必要性预评价单元的划分,要便于开展工作,有利于提高评价的准确性。目前火电建设项目预评价中,一般划分热机单元、输煤单元、除灰渣单元、化学单元、
电气单元、热工自动化单元、水工单元、
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单元等若干单元分别进行评价,然后在此基础上综合为整个系统评价。当前火电建设项目预评价中的单元划分,尽管为提高评价的准确性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发电系统的复杂性,这种单元划分仍显过于笼统、原则,不能满足有针对性地评价的要求。如以电厂热机单元为例,它又可划分为燃烧制粉系统、热力系统、锅炉炉前燃油系统等若干子单元,而在这些子单元内又有运行岗位、检修岗位等不同的工作岗位。由于各子单元中存在的能量形式和有害物质不同,所以其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差别很大,同样各岗位的工作区域不同,工作中所接触的能量形成和物质种类各异,因而其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也不尽相同。有鉴于此,火电建设项目劳动安全预评价中,评价单元的划分不能仅仅停留在当前粗线条的单元划分水平上,而应以目前的单元划分为基础进一步细化至子单元甚至生产岗位,根据不同子单元或工作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及其危害程度,选择适宜的方法进行评价。只有这样,才能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安全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消除、预防和降低各种危险、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伤害,达到评价的目的。5关于要否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随着《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的相继颁布实施,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和职业病危害分别进行评价已成为必然趋势,即原先的预评价报告将被分割成建设项目劳动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两大部分,而且按照《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从事劳动安全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条件。在这种形势下,安全危害因素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归类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也出现了安全预评价中要否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这一问题。关于安全危险因素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归类,目前尚无权威解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别”睦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统称职业病。按照规定,生产过程中因接触化学药物、放射性物质等引起的急、慢性中毒及辐射伤害,以及因高温、低温、潮湿、电磁辐射、粉尘、噪声等引起的健康危害均属于职业危害问题,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必须对此进行评价。高温、低温、潮湿、电磁辐射、粉尘、噪声等对人体的不良影响是长期作用的结果,是一个慢性危害过程,属于典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然而有毒物质对人体的危害却与此有所不同,许多有毒物质在低浓度条件下长期作用于人体引起伤害,表现为典型的职业病危害特性,而在高浓度情况下则导致急性中毒,甚至造成死亡。可见,有毒物质除具有职业病危害特性外,兼具安全危害特性,所以有毒物质也应归类安全危害因素,在劳动安全预评价中进行必要的评价。火电厂的生产过程对用水品质的要求很高,而水处理过程中需要化学药物,其中不乏液氯、液氨、联氨等有毒乃至剧毒物质。由于火电厂正常运转所需水量往往十分庞大,所以水处理过程中化学药物的消耗量也相当可观,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稍有不慎很容易导致中毒事故。如氯气是一种剧毒物质,如果人暴露于高浓度氯气,会在短时间内发生急性中毒甚至死亡,而当它以低浓度长期作用于人体时,会对人体产生慢性危害;同样,人暴露于高浓度的氨,会导致急性中毒甚至死亡,低浓度条件下会使人产生不良反应,而且氨与空气的混合物(蒸汽云)在一定体积比条件下,遇明火会发生爆炸。因此,氯气和氨等不但是一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同时也是劳动安全危害因素,即具有安全和卫生危害双重特性;另外,火电厂压力容器金属探伤时,有时选用X射线探伤仪、r射线探伤仪等射线装置。如果试验人员在操作过程中防护不当,短时间内接受大剂量辐照,则可引起急性辐射伤害,甚至危及生命。因此,在火电建设项目劳动安全预评价中,不能将液氯、液氨以及放射性物质等简单归类为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应作为重要的安全危害因素进行全面评价。6关于哪些危险源应编制应急预案《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原劳动部令10号)规定,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中应有事故应急方面的对策措施,也就是说预评价报告中应该包括事故应急预案方面的内容。关于应编制应急预案的危险源,《安全生产法》作了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
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将危险物质划分成爆炸性物质、易燃物质、活性化学物质及有毒物质4种类型,具体规定了生产场所或贮存区各种危险、有害物质相应的允许临界量,并规定:当单元内只存在一种危险物质时,如果其总量等于或超过相应临界量,就称为重大危险源;当单元内存在危险物质为多品种时,各种危险物质数量与相应临界量的比值之和大于等于1时,也称为重大危险源。根据火电厂生产工艺,储存和使用场所可能达到或超过重大危险源允许临界量的易燃物质主要有天然气(如燃气联合循环机组),而点火助燃油一轻柴油虽属于易燃物质,且储存和使用量也相当大,但因其闪点较高(大于60℃)而不在标准所列易燃物质名单中,不属于重大危险源,可不必编制其燃烧爆炸事故的应急预案;另外,标准所列有毒物质中有液氨、氯化氢、液氯等,而这些物质正是火电厂化学水处理过程中常用药物,所以当这些有毒物质的量在生产场所或贮存区有可能达到重大危险源标准中确定的临界量时,需要编制应急预案。如果仔细分析《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不难发现,该标准重点考虑的是石油、化工等危险系数较高企业的危险源,而对火电企业危险源的特性并未很好地反映,所以在火电建设项目预评价中确定需要编制应急预案的危险源时不能仅凭上述标准,而须充分考虑火电项目的特点进行选择。笔者认为,除对《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中明确提出的液氨、氯化氢、液氯等有毒物质的储存和使用场所以及天然气储存和使用场所编制应急预案外,还应对事故发生后如果不采取迅速准确的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事故扩大的危险源均应编制应急预案。如点火助燃油储存和使用场所的火灾爆炸事故、电缆着火、制粉系统(含煤仓间)煤尘爆炸以及热力系统压力容器与管道爆破事故等需要编制应急预案。(安防之家专注于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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